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集民二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汪德香与孙作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德香,孙作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二初字第188号原告汪德香,女,1964年11月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告孙作文,男,47岁,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原告汪德香诉孙作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9日与孙作文自行和解解决,现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德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董仁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崔馨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