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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祁国良、毛建国、吴延德、拉秀梅、鲁生忠与林生花、曹成林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国良,毛建国,吴延德,拉秀梅,鲁生忠,林生花,曹成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64-2号原告祁国良,男,蒙古族。原告毛建国,男,汉族。原告吴延德,男,汉族。原告拉秀梅,女,汉族。原告鲁生忠,男,汉族。被告林生花,女,藏族。被告曹成林,男,藏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国良、毛建国、吴延德、拉秀梅、鲁生忠诉被告林生花、曹成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祁国良、毛建国、吴延德、拉秀梅、鲁生忠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生花、曹成林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国良、毛建国、吴延德、拉秀梅、鲁生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林生花负担。审 判 员 张   清审 判 员 周艳���人民陪审员 马 晓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秋 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