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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白民初字第2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杨大武、黄碧华与庄忠玉、廖继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大武,黄碧华,廖继保,庄忠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青白民初字第2210号原告杨大武,男,195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黄碧华,女,195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廖继保,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告庄忠玉,女,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原告杨大武、黄碧华与被告廖继保、庄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伟博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因二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于2014年12月5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大武、黄碧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继保、庄忠玉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大武、黄碧华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系二原告原儿媳现任丈夫的亲哥、嫂,从事建筑行业。二原告之子去世后,原儿媳与被告廖继保的弟结婚,因二原告与原儿媳关系亲切,出于帮扶原儿媳一家及其亲戚的初衷,二原告数次借钱给二被告做资金周转,2012年之前二原告共分三次借给二被告33万元,2012年10月11日二被告向二原告出具总借条一张,约定于2013年10月10日还清借款。2013年1月8日二被告又向二原告借款27万元,并向二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4年1月7日前还清借款。对两次借款原、被告均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被告廖继保、庄忠玉未到庭,未发表答辩意见,也未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廖继保、庄忠玉系夫妻关系,从事建筑行业,因为资金周转困难数次向杨大武、黄碧华夫妇借款。2012年10月11日,廖继保、庄忠玉向杨大武、黄碧华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杨大武现金330000元。定于2013年10月10日还��”;2013年1月8日,廖继保、庄忠玉向杨大武、黄碧华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杨大武人民币贰拾柒万元。本款定于一年内(2014年1月7日)还清”。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廖继保、庄忠玉未归还借款。据此,杨大武、黄碧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廖继保、庄忠玉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0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逾期还款利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结婚证复印件、借条2张原件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廖继保、庄忠玉向原告杨大武、黄碧华借款6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偿还。对原告杨大武、黄碧华还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廖继保、庄忠玉超过借条约定还款期限未支付欠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之规定,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廖继保、庄忠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杨大武、黄碧华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计算方式:本金33万元从2013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还清时止,本金27万元从2014年1月8日起计算至还清时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廖继保、庄忠玉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4900元,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余款490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云书代理审判员  袁伟博人民陪审员  秦徽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兰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