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行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王平要求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雁行初字第00025号原告王平,男,汉族。被告西安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西安市小寨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毅刚,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小龙,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哲,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平要求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在开庭前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5元。审 判 长 杨 栩人民陪审员 侯燕平人民陪审员 李连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