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孙秀荣与孙惠有、高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秀荣,孙惠有,高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749号申请执行人孙秀荣。被执行人孙惠有。被执行人高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秀荣与被告人孙惠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82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判令被告人孙惠有赔偿附带民诉讼原告人孙秀荣92514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秀荣61676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未履行判决书规定义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秀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南执字第0749-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孙惠有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南口路兰景园4号楼2502号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暂缓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1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郭继海审判员 陈振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