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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田某与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425号原告田某。被告焦某。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15年2月28日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被告自愿离婚,依法准予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其他双方无争执。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马 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红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