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黄金英与许开裕、吴叶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英,许开裕,吴叶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307号原告:黄金英,女,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委托代理人:薛湛和,中山市阜沙镇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薛洪和,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开裕,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被告:吴叶姣,女,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原告黄金英诉被告许开裕、吴叶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铁斌独任审理,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金英及委托代理人薛洪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开裕、吴叶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金英诉称:被告许��裕与原告黄金英素有业务往来,被告许开裕于2013年10月31日向原告黄金英出具欠据,确认欠原告黄金英鱼款370000元,并承诺在2014年12月10日欠清偿所欠鱼款,如超出还款期限一律按总欠款每月收取1%滞纳金。但被告许开裕逾期未清偿上述所欠鱼款。截至2015年1月7日止,被告许开裕仍欠原告黄金英鱼款370000元。原告黄金英多次追讨未果。被告吴叶姣是被告许开裕的妻子,上述借款是被告许开裕与被告吴叶姣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因此被告许开裕与被告吴叶姣应共同偿还上述债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黄金英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许开裕、吴叶姣连带向原告黄金英清偿货款370000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3700元(滞纳金以欠款金额每月1%计算,从2014年12月11日起暂计至2015年1月10日);2.被告许开裕、吴叶姣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黄金英明确滞纳金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黄金英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欠据;2.身份证复印件;3.常住人口登记卡;4.结婚证复印件。被告许开裕、吴叶姣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亦未到庭应诉、质证及答辩。经审理查明:许开裕与吴叶姣系夫妻,两人于2003年1月7日结婚。许开裕与黄金英素有业务往来,由黄金英向许开裕供应鱼。2013年10月31日,许开裕出具欠据一份,载明:“我许开裕身份证号码45242319731124****,住址中山港口星港湾花园城市绿洲3-C-401,欠黄金英鱼款370000元。本欠款人承诺在2014年12月10日之前全部还清欠款,如超出还款期限一律按总欠款每个月加收1%滞纳金,并承担黄金英因追讨欠款所产生的诉讼费、案件代理费等一切费用。”后许开裕未按承诺还款,黄金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于2015年1月9日诉至本��,主张前述实体权利。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许开裕欠黄金英货款370000元的事实,有许开裕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现付款期限届满,许开裕拖欠黄金英货款未付,构成违约,应承担偿付货款370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依欠据约定,以370000元为本金,按月1%从欠条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2014年12月11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吴叶姣系许开裕妻子,本案债务发生在吴叶姣与许开裕婚姻关系存息期间,应认定为许开裕、吴叶姣夫妻共同债务,吴叶姣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对许开裕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许开裕、吴叶姣未到庭应诉,视为自动放弃其答辩、举证、质证及辩论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诉讼风险。综上,黄金英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许开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黄金英货款370000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滞纳金以370000元为基数,按月1%从2014年12月11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吴叶姣以夫妻共同财产对被告许开裕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6元,减半收取3453元(该款原告黄金英已预交),由被告许开裕、吴叶姣负担(该款被告许开裕、吴叶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迳付原告黄金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铁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梁赞枢曾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