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钟继栋与山东星云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继栋,山东星云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87号原告钟继栋,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山东星云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市。法定代表人尹建,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钟继栋与被告山东星云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钟继栋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继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继栋撤回起诉。原仲裁裁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钟继栋负担。代理审判员 位小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