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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一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高万龙与李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万龙,李军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一初字第00174号原告:高万龙,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委托代理人:王萍,安徽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辉,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万龙诉被告李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万龙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万龙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80元,免交。审判员  刘庆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三款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