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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韩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303号原告韩某,女,1985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委托代理人苏培江,博兴民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某,男,1984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贾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 判 长  范曙光审 判 员  王佳佳人民陪审员  郝士香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韩志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