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韩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303号原告韩某,女,1985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委托代理人苏培江,博兴民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某,男,1984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贾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 判 长 范曙光审 判 员 王佳佳人民陪审员 郝士香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韩志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