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庞荣兰与万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364号原告庞荣兰,女,生于1971年8月12日,汉族,四川省名山区人,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告万腾军,男,生于1974年8月8日,彝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庞荣兰诉被告万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庞荣兰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荣兰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荣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庞荣兰承担。代理审判员 罗迪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杜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