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张继强与王秀军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继强,王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保字第00079号申请人:张继强,男,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申请人:王秀军,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申请人张继强与被申请人王秀军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秀军在银行存款12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张继强所有的固房地权证新马桥镇字第100**号、张继勇所有的房地权固新私字第07055号房产各一套和皖CZ92**号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继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申请人王秀军在银行存款1200000元予以冻结。二、依法对张继强所有的固房地权证新马桥镇字第××号、张继勇所有的房地权固新私字第07055号房产各一套和皖CZ92**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崔北平审判员 杨素梅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