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4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叶文杰与孔德凤、吴伟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文杰,孔德凤,吴伟佳,吴太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4162号原告叶文杰。委托代理人郝胜,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玉胜。被告孔德凤。被告吴伟佳。被告吴太平。原告叶文杰诉被告孔德凤、吴伟佳、吴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已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文杰委托代理人丁玉胜、被告孔德凤、吴伟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太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文杰诉称,原告与吴怀喜一家系多年邻居,平时往来甚密关系亲近。吴怀喜生前是出租车司机,其因加油、做废钢材生意等需要,自2012年8月始,陆续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2,750元(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2013年1月27日,吴怀喜向原告出具借条二份。2013年4月28日,吴怀喜去世,该借款一直未予偿还。吴太平系吴怀喜的父亲,吴怀喜母亲王坚早于吴怀喜去世。孔德凤系吴怀喜妻子,吴伟佳系吴怀喜、孔德凤所育女儿。现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孔德凤归还原告借款62,75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吴伟佳、吴太平在继承吴怀喜遗产范围内承担上述还款责任。被告孔德凤、吴伟佳辩称,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不知情。吴怀喜生前是出租车司机,未经营钢材买卖,近几年,被告家中未添置过家具。原告开棋牌室,吴怀喜生前一直到原告家打牌,原告主张的借款系赌博之债,不同意归还。被告吴太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7日,吴怀喜向原告出具借据二份,内容分别为:“今有借款人吴怀喜从2012年8月起向出借人叶文杰借款人民币57,350元(伍万柒仟叁佰伍拾元整)。借款人吴怀喜2013.1.27”,“今有借款人吴怀喜向出借人叶文杰借款人民币5400元(伍仟肆佰元整)。借款人:吴怀喜2013.1.27”。另查,1、2013年4月28日,吴怀喜去世。吴太平系吴怀喜的父亲,吴怀喜母亲王坚早于吴怀喜去世。孔德凤系吴怀喜妻子,吴伟佳系吴怀喜、孔德凤所育女儿。2、原告及其妻子杨丽在本市闸殷路XXX号房屋内开棋牌室。2013年7月29日,原告及其妻子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违法行为分别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行政拘留五日。以上事实由借据、户籍资料摘录、婚姻登记档案证明书、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询问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原支行原告个人活期明细单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吴怀喜生前向原告出具了借据,明确向原告借款62,750元,现原告与孔德凤、吴伟佳对借据所载钱款系借款还是赌博之债发生争执。审理中,原告陈述,吴怀喜生前偶尔至其棋牌室搓麻将,但系争钱款确系借款,并非赌博款,钱款系现金交付,并提供银行活期明细单,以证明其有出借钱款的资金能力。孔德凤、吴伟佳辩称系争钱款为吴怀喜赌博之债,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认为,原告及其妻子开棋牌室,两人还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违法行为分别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原告自认吴怀喜生前偶尔至其棋牌室搓麻将,并不能就此推断原告主张的借款即是赌博之债,故孔德凤、吴伟佳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吴怀喜向其借款62,750元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结合吴怀喜出具的二份借据,故二人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现吴怀喜已去世,孔德凤作为吴怀喜妻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吴怀喜明确约定上述债务为吴怀喜个人债务,或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原告知道该约定的,故上述借款视为孔德凤与吴怀喜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孔德凤归还借款62,750元,并支付该款自本案受理日2014年6月1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诉请,本院予以准许。吴太平、吴伟佳作为吴怀喜父亲及女儿,系吴怀喜遗产继承人,原告要求两人在继承吴怀喜遗产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法有据,本院亦予准许。吴太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行使答辩等诉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孔德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叶文杰借款人民币62,75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吴伟佳、吴太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吴怀喜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中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8元,由被告孔德凤、吴伟佳、吴太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卫文审 判 员 万巧君人民陪审员 杜丽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