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张身田与胡城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身田,胡城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21号原告张身田。被告胡城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济宁市洸河路5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身田与被告胡城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身田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身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身田承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魏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