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儋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李壮丹、吴美容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一案判决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丹,吴某容
案由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儋刑初字第39号公诉机关儋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丹,曾用名李某莲,女,1974年7月6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身份证号码:460029197xx********,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儋州市xxx农场xx队。因本案于2014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吴某容,女,1960年6月29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身份证号码:4600291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儋州市xx镇xx街**号。因本案于2014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儋检公诉刑诉(2014)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丹、吴某容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某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丹、吴某容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期间,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对本案进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某日,被告人吴某容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介绍医生(基本情况不详,另案处理)给孕妇李某燕鉴别胎儿性别,经B超检查,李某燕所怀胎儿为女胎。吴某容便联系被告人李某丹为李某燕进行终止妊娠手术,李某丹同意后,吴某容提供米索前列醇片给李某丹作为终止妊娠的药物。2014年6月4日,吴某容带李某燕来到李某丹位于儋州市那大镇龙腾四街的出租屋内,李某丹虽取得《医师执业助理证书》,但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李某燕的阴道内放了两粒米索前列醇片,并让李某燕口服六粒米非司酮,然后收取了李某燕人民币3500元引产手术费。当日18时许,吴某容带李某燕来到儋州市南丰镇苗族村委会企潭村附近的橡胶地四角帐篷处,李某丹携带医疗器械和引产药物与陈某(已释放)开一辆本田锋范牌轿车(车牌号:琼C2QP**)也来到该处。被告人李某丹、吴某容在帐篷内为李某燕进行终止妊娠手术时,被儋州市公安局民警和儋州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当场抓获,当场缴获米索前列醇片等引产药物及引产钳等引产医疗器械一批、人民币1090元、手机三部、平板电脑一台、本田锋范牌轿车一辆。2014年6月5日,李某燕在海南省农垦那大医院排出一个男性死胎。被告人吴某容曾因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于2011年10月1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1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缴获的米索前列醇片等引产药物及引产钳等引产医疗器械一批、人民币1090元、手机三部、平板电脑一台、本田锋范牌轿车一辆,已随案移送至本院。庭审后,被告人李某丹退缴人民币2410元至本案代管。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丹、吴某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查询、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通话记录、儋州市卫生局的证明及说明、住院病历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人李某燕、陈某、麦某坚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涉案物品照片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丹、吴某容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结伙擅自为他人非法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吴某容曾因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被判处拘役的刑罚,系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丹、吴某容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丹能退缴所得赃款人民币2410元,被告人吴某容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随案移送的米索前列醇片等引产药物及引产钳等引产医疗器械一批、人民币1090元、手机三部、平板电脑一台,经查,米索前列醇片等引产药物及引产钳等引产医疗器械一批、手机三部、平板电脑一台,系用于作案的工具;人民币1090元以及李某丹退缴的人民币2410元,系违法所得,依法均应予没收。随案移送的本田锋范牌轿车一辆,经查,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该车是李某丹用违法所得购买及其本人财物,而该车应属李某丹与其丈夫陈金灵的夫妻共有财产,应返还给李某丹、陈金灵。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被告人李某丹、吴某容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丹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15年5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吴某容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15年5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随案移送的米索前列醇片等引产药物及引产钳等引产医疗器械一批、手机三部、平板电脑一台、人民币1090元以及被告人李某丹退缴的人民币2410元,予以没收。四、随案移送的本田锋范牌轿车一辆(车牌号:琼C2QP**),返还给被告人李某丹以及陈金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 坚审 判 员 许岩英人民陪审员 陈志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昊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