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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一初字第3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爱军与葛华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374-1号原告:李爱军。被告:葛华艳。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的(2015)景民一初字第37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停放在景县交警队停车场的冀T×××××号轿车一辆,现被告已提交20,000元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停放在景县交警队停车场的冀T×××××号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贾春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苒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