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一初字第3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爱军与葛华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374-1号原告:李爱军。被告:葛华艳。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的(2015)景民一初字第37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停放在景县交警队停车场的冀T×××××号轿车一辆,现被告已提交20,000元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停放在景县交警队停车场的冀T×××××号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贾春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苒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