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立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茂名凯坤化工有限公司与漳浦县一德石化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茂名凯坤化工有限公司,漳浦县一德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立保字第39号申请人:茂名凯坤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日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太贤,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金玉,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漳浦县一德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迪文,该公司经理、董事长。申请人茂名凯坤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漳浦县一德石化有限公司因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漳浦县一德石化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查封被申请人漳浦县一德石化有限公司库区T206罐(价值500万元)及该罐内属申请人所有的混合二甲苯10015.728吨,保全价值为人民币3140万元,以上总金额为3640万元。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茂名凯坤化工有限公司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信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茂名凯坤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漳浦县一德石化有限公司库区T206液体化工碳钢罐及该罐内的混合二甲苯10015.728吨(具体以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为准)。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时间以查封登记机关或协助执行义务人协助执行查封的时间为准。需要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查封效力灭失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谭小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晓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