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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民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徐兴德、莫庆芳、徐桂兰、夏金梁与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兴德,莫庆芳,徐桂兰,夏金梁,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惠民保字第20号申请人徐兴德,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莫庆芳,女,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徐桂兰,女,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夏金梁,男,195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北京中路。法定代表人尤天彪,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徐兴德、莫庆芳、徐桂兰、夏金梁与被申请人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兴德、莫庆芳、徐桂兰、夏金梁以被申请人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惠农区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以徐桂兰、夏金梁所有的位于惠农区商业房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兴德、莫庆芳、徐桂兰、夏金梁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惠农区房屋;二、查封徐桂兰、夏金梁所有的位于惠农区商业房。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光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袁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