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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民初字第15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史忠君与范景杰、王磊、段冬梅、孙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忠君,范景杰,王磊,段冬梅,孙晓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1525-1号原告史忠君,男,汉族,1964年9月7日出生。被告范景杰,女,汉族,1982年12月10日出生。被告王磊,男,汉族,1983年9月21日出生。被告段冬梅,女,汉族,1981年12月23日出生。被告孙晓娟,女,汉族,1981年8月30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史忠君诉被告范景杰、王磊、段冬梅、孙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忠君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范景杰、王磊、段冬梅、孙晓娟的工资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史忠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范景杰、王磊、段冬梅在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予以冻结;将被告孙晓娟在中国建设银行克什克腾旗支行的工资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世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