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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袁某磊故意损坏财物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磊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127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磊,男,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5年1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公诉刑诉(2015)1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磊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景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5日凌晨4时50分许,被告人袁某磊在深圳市龙岗区某街道某银行某支行的自助柜员机上存钱时,因柜员机无法存钱,袁某磊一气之下便用脚将该台柜员机的屏幕踢坏。2015年1月25日凌晨1时许,袁某磊被抓获归案。经鉴定:涉案柜员机的损失值为人民币2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了某银行22394元,广发银行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袁某磊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磊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到被告人袁某磊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案发后对被害单位进行了赔偿并获得了谅解,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磊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温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周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