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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微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薛维森与刘纪明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维森,刘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微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薛维森。被执行人刘纪明。本院在执行微山县人民法院(2012)微商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薛维森诉被执行人刘纪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微山县人民法院(2012)微商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伟审判员  马儒英审判员  满孝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孙雨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