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微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薛维森与刘纪明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维森,刘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微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薛维森。被执行人刘纪明。本院在执行微山县人民法院(2012)微商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薛维森诉被执行人刘纪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微山县人民法院(2012)微商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伟审判员 马儒英审判员 满孝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孙雨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