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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鹤法梧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鹤山市宅梧镇惠康粮油副食店与麦和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山市宅梧镇惠康粮油副食店,麦和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梧民初字第55号原告:鹤山市宅梧镇惠康粮油副食店,地址:广东省鹤山市。经营者:吴志平,住址:广东省鹤山市。被告:麦和吉,住址:广东省鹤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山市宅梧镇惠康粮油副食店诉被告麦和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鹤山市宅梧镇惠康粮油副食店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鹤山市宅梧镇惠康粮油副食店负担。审判员  梁智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梁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