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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恢字第0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山阳盛合镁业有限公司与鲁国新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阳盛合镁业有限公司,鲁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恢字第00007-2号申请执行人山阳盛合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厚,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鲁国新,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山阳盛合镁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鲁国新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16日作出(2006)山民督字第16号支付令,要求被执行人鲁国新支付申请执行人山阳盛合镁业有限公司15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200元,共计15200元。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鲁国新拒不履行支付令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山阳盛合镁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及诉讼费152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鲁国新无财产可供执行,2007年7月4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对其发放债权凭证。2009年1月6日本院依职权对本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鲁国新家庭困难,属低保对象,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即可再次立案予以执行。2015年3月25日申请执行人山阳盛合镁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鲁国新交纳案件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山阳盛合镁业有限公司已领取案款10000元,对剩余案款5000元及案件诉讼费200元,申请执行人予以放弃,不再要求法院执行,本案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山民督字第16号支付令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席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