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广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黎昌苹、刘小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黎昌苹,刘小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汉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广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朱勇,理事长。住所地。被执行人:黎昌苹,女,汉族,1968年7月30日生,四川省广汉市人,住。被执行人:刘小见,男,汉族,1969年6月24日生,四川省广汉市人,住。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广汉民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广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黎昌苹、刘小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22187.87元。现因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所需时间较长。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4)广汉民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鸿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