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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审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福州市人民政府与陈秀恋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福州市人民政府,陈秀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九条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鼓执审字第17号申请人福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路96号。法定代表人杨益民,市长。委托代理人潘靖、林超,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秀恋,女,汉族,1939年11月9日出生,住鼓楼区。申请人福州市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执行榕政征偿字(2014)2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榕政征偿字(2014)2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内容为:陈秀恋:本府于2012年10月23日就朱紫坊芙蓉园保护修复工程项目作出了榕政征(2012)7号《房屋征收决定》并发布公告,决定征收鼓楼区津泰路安泰河南侧、花园巷东侧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有房屋(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房屋征收部门为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签约期限为2012年10月23日至2012年12月17日,《朱紫坊芙蓉园保护修复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同日公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福州市鼓楼区房地产拆迁工程处(现更名为福州市鼓楼区房地产房屋征收工程处)。该项目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产权调换异地安置房源为鹤林新城、浦新小区现房及鹤林新城期房,产权调换就近安置的房源为五一新城(龙庭境保障房),过渡期限为36个月。该项目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福州建融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建融公司)。鼓楼区花园弄15号1座304单元位于上述项目征收范围内,依据《拆迁房屋产权审查情况表》记载,房屋所有权人为颜晋堆,屋式为混合构,权证号为榕房R9825794,建筑面积98.4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福州市鼓楼公证处申请对上述被征收房屋进行证据保全,但无法入户勘测丈量,福州市鼓楼公证处出具(2014)××证内民字第××号《公证书》证明以上事实。产权人颜晋堆已故,相关权利人未办理房屋产权移转登记,现上述被征收房屋由你及家人居住使用。你至今未与征收部门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建融公司对本案被征收房屋及安置房鼓楼区龙庭境保障房在估价时点2012年10月23日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建融公司以建融(2013)综估字第0023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本案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为1050330元(单价10673元/㎡),以建融(2013)综估字第00074G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鼓楼区龙庭路南侧、古乐路北侧省六建公司地块龙庭境保障房项目拟建的住宅安置房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为12097元/㎡。福州市鼓楼区房地产拆迁工程处于2013年7月18日将上述二份估价报告送达你。现房屋征收部门对本案被征收房屋提出如下补偿安置方案:以产权调换方式在鼓楼区龙庭境保障房项目拟建的住宅安置房安置建筑面积105㎡单元房一套,依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向房屋征收部门缴纳产权调换差价款219855元(计算方法12097元/㎡×105㎡-1050330元),另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你二倍搬迁补助费1180.92元,并提供仓山区橘园洲小区2号楼102单元(建筑面积113.53㎡)作为临时周转用房供你在过渡期间使用。你对被征收房屋征收要求原拆原迁,同时要求使用的杂物间给予补偿安置,另对本案所涉二份估价报告的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福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下称专家委员会)对建融(2013)综估字第00239号和第00074G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进行了技术鉴定,并以榕房拆估鉴字(2014)第051号《鉴定报告》要求建融公司对建融(2013)综估字第0023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进行修正。建融公司修正后出具了建融(2013)综估字第00239G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为1056923元。专家委员会以榕房拆估鉴字(2014)第058号和第062号《鉴定报告》认可了建融(2013)综估字第00239G1和第00074G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府认为,房屋征收部门对本案被征收房屋征收所提的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朱紫坊芙蓉园保护修复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所提供的就近地段龙庭境保障房期房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的规定,本府予以支持,但产权调换安置龙庭境保障房期房建筑面积120㎡单元房更为合理。你提出的杂物间补偿问题,因你不是该杂物间所有权人,本补偿决定不涉及该杂物间的补偿。另本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已故,相关权利人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由原房屋使用人继续使用。建融公司就本案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出具的建融(2013)综估字第00239G1号和00074G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系由二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估价时点符合规定,该二份估价报告已经专家委员会鉴定认可,故该二份估价报告应当作为结算本案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差价款的依据。现《朱紫坊芙蓉园保护修复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已过,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你应当及时搬迁交房。据此,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和《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程》的规定,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下:一、房屋征收部门应对鼓楼区花园弄15号1座304单元征收以产权调换方式在鼓楼区龙庭路南侧、古乐路北侧省六建公司地块龙庭境保障房项目拟建的住宅安置建筑面积120㎡单元房一套,产权调换差价款394717元(计算方法12097元/㎡×120㎡-1056923元),另房屋征收部门应支付你二次搬迁补助费1180.92元,并提供仓山区橘园洲小区2号楼102单元(建筑面积113.53㎡)作为临时周转用房供你在过渡期间使用,过渡期限36个月。二、陈秀恋应当在接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鼓楼区花园弄15号1座304单元腾空并交付市房屋征收部门。本院经审查认定,福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榕政征偿字(2014)2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于2014年8月20日送达陈秀恋。陈秀恋对上述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22日作出了闽政行复(2014)9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予以维持。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该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现申请人福州市人民政府以作出的榕政征偿字(2014)2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已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备好搬迁补助费并提供临时周转用房仓山区橘园洲小区2号楼102单元(建筑面积为113.53㎡)给陈秀恋过渡期间使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对鼓楼区花园弄15号1座304单元的房屋予以强制征收并拆除。本院认为,福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榕政征偿字(2014)2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该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经催告仍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福州市人民政府对陈秀恋所有的鼓楼区花园弄15号1座304单元的房屋提供了产权调换安置补偿方案,符合法律规定。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提交的强制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说明,鼓楼区人民政府对鼓楼区花园弄15号1座304单元执行制作的预案及协调化解方案,以上材料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强制执行具有可执行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对福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榕政征偿字(2014)2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人堃人民陪审员  赵玉琴人民陪审员  陈立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许晟伟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第二条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