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许县尚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尚民初字第37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85年生,住许昌县。被告潘某某,男,汉族,1983年生,住许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反映,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长庚人民陪审员  李艳芳人民陪审员  胥君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杨会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