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尚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尚民初字第37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85年生,住许昌县。被告潘某某,男,汉族,1983年生,住许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反映,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长庚人民陪审员 李艳芳人民陪审员 胥君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杨会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