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丁少军与何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少军,何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980号原告丁少军,男,回族,1973年9月15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何自军,男,回族,现年44岁,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少军与被告何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少军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少军以与被告何自军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少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马晓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