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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联社三官庙信用社申请执行张运堂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联社三官庙信用社,张运堂,张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联社三官庙信用社。被执行人张运堂,男,1957年10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粉英,女,1967年7月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飞龙公证处(2012)安飞证经字第1364号公证书,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7万元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