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原告武汉盛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XX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盛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XX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018号原告武汉盛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兴路1号。法定代表人叶子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凌杰,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XX勤。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盛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XX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盛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盛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盛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741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781元���原告武汉盛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喻 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叶长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