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行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银川湘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及邵世雄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银川湘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邵世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石行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银川湘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城建大厦***室。法定代表人陶志勇,银川湘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呈财,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黄河西街***号。法定代表人孟令国,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蔡树志,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审第三人邵世雄,男,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赵家鹏,石嘴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银川湘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5)石大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银川湘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与原审第三人邵世雄达成工伤赔偿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银川湘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银川湘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卜东方审判员 侯志民审判员 王丽琼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周世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