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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周永群与戴斌、胡天凤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1075号原告周永群,女,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陈静,女,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特别授权。被告周建华,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戴斌,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胡天凤,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群诉被告戴斌、胡天凤、周建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永群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永群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元,由原告周永群承担。代理审判员  谭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敖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