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3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3285号原告张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谢树平,一般授权,系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应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元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丁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