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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3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3285号原告张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谢树平,一般授权,系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应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元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丁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