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330号原告蒋某,女,汉族。被告王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浩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