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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与陈春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陈春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662号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石祥路532号。法定代表人:朱玉南,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然,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涵,系公司员工。被告:陈春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陈春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石 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