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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樊美珍与杭州帝豪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樊美珍,杭州帝豪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保字第8-1号申请人:樊美珍。被申请人:杭州帝豪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东路176号。法定代表人:李文华。申请人樊美珍与被申请人杭州帝豪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杭州帝豪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浙A×××××号重型普通货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杭州帝豪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浙A×××××号重型普通货车(保全价值6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徐 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江美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