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756号原告:谢某某。被告: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为1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琳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乔方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