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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高民初字第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单某与吴某甲、吴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220号原告单某。委托代理人纪红娟,江苏四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甲。被告吴某乙。被告吴某丙。被告吴某丁。本院在原告单某诉被告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步静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法官助理 范会伟书 记 员 顾胜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