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毛作胜与张宝(保)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作胜,张宝(保)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306号原告:毛作胜,男,194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张宝(保)义,男,194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毛作胜与被告张宝(保)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王全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关秋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