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砀民一初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毛作胜与张宝(保)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作胜,张宝(保)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306号原告:毛作胜,男,194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张宝(保)义,男,194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毛作胜与被告张宝(保)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王全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关秋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