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衡桃东民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张盼盼、倪志庄与张伟、周丽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盼盼,倪志庄,张伟,周丽娜,张凯选,郑群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桃东民二初字第14号原告:张盼盼,汉族,现住衡水市安平县程油子乡武营村。原告:倪志庄。委托代理人:宋远,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青青。被告:张伟。被告:周丽娜。被告:张凯选。被告:郑群占。原告张盼盼、倪志庄诉被告张伟、周丽娜、张凯选、郑群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盼盼、倪志庄诉称:2013年8月15日原告张盼盼、倪志庄与被告张伟、周丽娜、张凯选、郑群占签订借贷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张伟向原告张盼盼、倪志庄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自2013年8月15日至2013年9月14日,月利率为1.5%,借款期满被告张伟不能按时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应当向二原告支付借款本金的百分之三十作为违约金及借款本金每日万分之七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被告周丽娜与被告张伟系夫妻关系,被告周丽娜自愿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张凯选、郑群占与二原告及被告张伟签订了担保合同,对被告张伟的借款本息及产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原告于合同签订之日向被告张伟支付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至今被告张伟未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周丽娜、张凯选、郑群占也未履行合同义务,四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二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伟立即偿还二原告借款20万元、利息3000元,支付违约金6万元、服务费、逾期借款利息(自2013年9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本金的日万分之七计算),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全部费用,被告周丽娜、张凯选、郑群占负连带责任。本院认为:二原告起诉后,本院按照其起诉状中提供的四被告住址送达时未找到被告,二原告到目前为止也不能提供四被告的其他住址及联系方式,二原告的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现四被告的信息不明确,可待四被告信息明确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盼盼、倪志庄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桂丽审 判 员 高嘉琦代理审判员 胡志辉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