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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王献强、王松林等与李柏林、张四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献强,王松林,李柏林,张四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河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王献强。原告王松林。被告李柏林。被告张四清。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诉称,二原告合伙经营保温材料,自1999年起被告李柏林经手多次从原告处购买保温材料,至2006年被告共欠货款20836元,后来偿还了6500元,至今尚欠货款14336元未予偿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货款系二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连带偿还。被告李柏林辩称,认可拖欠原告的保温材料款,同意还款。认可是我们夫妻共同债务,请给三个月时间还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被告李柏林、张四清于2015年7月9日前偿还原告王献强、王松林货款14336元。案件受理费79元、保全费170元由二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润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史晨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