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执一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振体与被执行人吴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一字第560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边某某,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0,241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铁东民二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静审判员 张连梅审判员 戴更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