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京民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施金宏与江苏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一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金宏,江苏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一鑫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民初字第852号原告施金宏。委托代理人李卫、钟艳,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区武进区邹区镇常金东路170号。法定代表人王锡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丹,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一鑫。本院在审理原告施金宏与被告江苏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一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金宏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金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金宏负担。审 判 长 李 俊人民陪审员 周江宁人民陪审员 黄苏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