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重庆市双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陈西柱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双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陈西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253号原告重庆市双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47982-2),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桥田村玉皇7社。法定代表人周庆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宏,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西柱,男,汉族,1969年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胥娟,重庆市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飞,重庆市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双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西柱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双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双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重庆市双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万园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幸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