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民保字第0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高文洲与十堰哈瓦洛工贸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文洲,十堰哈瓦洛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保字第00035-1号申请人高文洲,男,1962年5月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申请人十堰哈瓦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镜潭路78号。法定代表人王纯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鄂张湾民保字00035号民事裁定书,现因申请人高文洲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十堰哈瓦洛工贸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十堰哈瓦洛工贸有限公司价值400000元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高文洲、案外人周明蕊提供担保的共有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案外人周明蕊提供担保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十堰房权证张湾字第××号)的查封、冻结。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中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