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某,杨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311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85年2月27日,汉族,陕西省清涧县人,现住榆林市航宇路幸福路景龙南巷3排6号,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生于1963年11月4日,汉族,陕西省清涧县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榆阳镇流水沟村,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白某某,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男,生于1986年9月9日,汉族,陕西省佳县人,住陕西省佳县乌镇高西沟村崖窑湾49号,无固定职业。被告杨某某,女,生于1980年3月22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红石桥乡王连圪堵村5组192号,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全部退还原告王某某。(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高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