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黄凤莲、孙小华与孙小华、查何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凤莲,孙小华,查何应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2015)怀民一初字第00550号原告:黄凤莲。委托代理人:朱俊,安徽省怀宁县凉亭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小华。被告:查何应(系孙小华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凤莲与被告孙小华、查何应健康权纠纷一案中,黄凤莲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凤莲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凤莲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元,由黄凤莲承担。审判员 胡庆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江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