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商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永强、胡俊灿与胡俊灿、徐建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强,胡俊灿,徐建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579号原告:胡永强。委托代理人:钱建群,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俊灿。被告:徐建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永强诉被告胡俊灿、徐建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永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永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6150元,由原告胡永强负担。审 判 员 王笑庆代理审判员 李 益人民陪审员 张云霆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