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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商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永强、胡俊灿与胡俊灿、徐建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强,胡俊灿,徐建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579号原告:胡永强。委托代理人:钱建群,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俊灿。被告:徐建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永强诉被告胡俊灿、徐建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永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永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6150元,由原告胡永强负担。审 判 员  王笑庆代理审判员  李 益人民陪审员  张云霆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