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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杜某某诉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292号原告杜某某。被告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义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常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