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杜某某诉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292号原告杜某某。被告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义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常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