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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于洪梅与山东名雅日用品有限公司、李桂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洪梅,山东名雅日用品有限公司,李桂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468号申请执行人于洪梅,居民。被执行人山东名雅日用品有限公司。地址,住高密市人民大街东首路南法定代表人于凤杰,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桂杰,居民。本院在执行于洪梅与山东名雅日用品有限公司、李桂杰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名雅日用品有限公司、李桂杰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延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5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审判员  付深平审判员  张坤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孙运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