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于洪梅与山东名雅日用品有限公司、李桂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洪梅,山东名雅日用品有限公司,李桂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468号申请执行人于洪梅,居民。被执行人山东名雅日用品有限公司。地址,住高密市人民大街东首路南法定代表人于凤杰,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桂杰,居民。本院在执行于洪梅与山东名雅日用品有限公司、李桂杰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名雅日用品有限公司、李桂杰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延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5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审判员 付深平审判员 张坤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孙运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