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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发与刘海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发,刘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保字第22号申请人杨发,住四平市。被申请人刘海英,住四平市,吉CAG3**号东南牌小型轿车注册所有人。申请人杨发因与被申请人刘海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刘海英注册所有的吉CAG3**号东南牌小型轿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海英注册所有的吉CAG3**号东南牌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谷洪亮 微信公众号“”